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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研究
时间:2011年10月25日信息来源:127.0.0.1点击: 字体:

邵阳市档案局 李春佑
武冈市档案局 刘生贵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档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分行为、种类、幅度内,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作出行政处分建议时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违法特点相适应的行政处分,以及使用行政处分实施保证措施的权限。简单的讲,就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行政处分时,应当遵循的尺度标准。怎样使这个“尺度标准”既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又符合立法、行政的目的和精神;既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又防止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行政随意性,本文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构成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素
  构成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素是指构成该行为的必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行为、过错、违规等。它们互相联系构成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要素,才可以判定其属于档案违法违纪行为。
  (一)行为人。从现行的档案法律法规来看,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主要是指具有档案管理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但其他的单位或自然人也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成为行为人,比如损毁、伪造、涂改档案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行为人。
  (二)行为。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不实施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三)过错。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一般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发生的结果持期望的心理;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发生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出了什么事我不在乎)。过失,一般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区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意义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影响档案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适用行政处分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通常情况下同一违法事实,行为人出于故意,其社会危害性比过失要大,直接故意比间接故意要大。
  (四)违规。即违反了档案法和档案工作纪律的明文规定,行为人不遵守档案法,不履行档案法规定的义务,不遵守档案工作纪律,侵害国家、社会公益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了危害档案法所确立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现行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处分的法规规章来看,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指下列行为: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档案法(包括《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档案地方性法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不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9、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10、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11、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2、擅自设立档案馆的;
  13、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14、泄露档案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适用的对象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是制裁发生在档案工作领域里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是内部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档案违法违纪的行为人都适用行政处分,适用行政处分的对象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目前规定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从《档案法》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重点管理国有档案,适度控制集体所有档案,引导规范个人档案,而确立法律责任的时候,没有考虑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有大部分档案工作人员不适用行政处分追究范围,也没有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这是一个立法的缺陷,应当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三、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自由裁量的客观依据
  自由裁量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法理学普遍认同的理论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处分的原则,其实质是以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裁量时应当遵循立法的目的,坚持正义和公平,使行为人承担的行政处分与其实施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相一致。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的自由裁量以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评定的尺度和客观依据。
  (一)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危害性特征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对档案管理秩序和档案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失的物质形态,具有下列特征:
  1、行为性。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不管是作为或不作为)为原因,是行为引发结果。如果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客观上造成档案的损失也不是法律层面上研究的社会危害性,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事实性。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客观方面以一定的客观事实存在,能够被人感知,不能存在人的主观想象中,其典型表现是《档案法》第24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条例举的事实。
  3、主客观统一性。社会危害性是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统一。主观因素主要包括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客观因素主要包括行为本身的表现方式、手段、造成的后果及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心理影响。社会危害性是一个主观客观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综合体,它充分体现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本质特性。
  4、可证性。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证据形式予以证实其客观存在,让人感知和再现,具有可证性。这一特性使其作为评判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标准提供了现实基础。
  (二)评判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方法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评判时要深刻揭示其本质,衡量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必须将法理学评判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和档案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具体评判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遵循下列方法:
  1、要依法评判。档案执法过程本身是对法律的适用,评判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执法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对法律的适用,而不是法律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必须以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不得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必须依法评判。在档案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可能出现的社会社会危害性不是档案执法实践中评判的对象,而是立法意义上理论探讨的对象。
  2、要全面评判。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多种因素的统一体,评判时要坚持用全面的观点进行评判,不能一个或几个因素作为认定危害性大小的依据,特别不能将社会危害性等同于档案损失的结果。如果将社会危害性等同于档案损失的结果,现实中没有造成档案损失就会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会认为可以从轻处理或不处理。实际上,有些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本身并不造成档案损失的结果,但社会危害性的影响较大。如不按照国家的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对档案本身的没有损失,但是它破坏了《档案法》第5条确立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妨碍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利用档案的权利。评判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危害性时,要全面评判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要分清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要分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要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看行为人是以破坏档案管理秩序侵害档案权益为主要目的还是以实施其他的非法目的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以实施其他的非法目的为目的,可能不仅是档案违法行为,也可能构成其他的违法行为,可能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看行为人动机,如果行为人出于掩盖非法的事实等卑鄙的动机实施档案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要比出于其他动机社会危害性要大。要全面考察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不但要看受损档案的数量也要评估档案的质量,不但要看行为对档案造成的直接损失,也要评估对社会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但要看行为对档案造成的现实损失状态,也要评估对人们心理态度的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手段要进行全面评判,看是否以毁灭性的行为违法违纪还是非毁灭性的行为违法违纪,看是否是临时起意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还是有预谋地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看行为人在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违纪带来的负面影响。
  3、要联系档案工作形势评判。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最终目的是要维护档案管理秩序,促进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在评判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要与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档案工作情况、本区域档案违法违纪情况及将来一段时间档案工作发展趋势紧密联系起来,不能为执法而执法,执法只是促进档案工作发展的一种手段而已。通常情况下,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区域涉及多人呈普遍现象,应当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为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可以从重予以处理,反之从轻。由于档案工作的不断发展,档案法律的制定后为保持稳定不能随形势的变化而自然变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时制定法律的时候认为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可能不那么严重,当时认为是比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可能变成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这些情况,为了公平公正处理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评判其社会危害性时应当与当前的档案工作形势联系起来,进行客观评价,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轻或从重处理。
  四、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设定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设定以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分为三个层次,即从轻至重依次分为: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较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则从警告开始直至开除。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后,如果行为人能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违纪行为的影响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对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免除处分;如果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对应的处分不足以惩戒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加重处分,但是以开除为最高处分。考虑一般档案违法行为与档案犯罪行为的衔接,在正常情况下,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对行为人才可以实施开除处分。具体设定如下:
  (一)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
  1、擅自提供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2、擅自抄录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3、不按国家规定归档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5、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行为;
  6、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重大科研项目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行为;
  7、泄露档案中的商业秘密行为;
  8、泄露档案中的个人隐私行为。
  对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较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1、过失损毁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
  2、过失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
  3、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
  4、违反档案法(包括《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档案地方性法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
  5、不按期移交档案行为;
  6、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
  7、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行为;
  8、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行为;
  9、擅自设立档案馆行为;
  10、泄露档案中的国家秘密行为。
  对较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1、故意损毁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
  2、故意销毁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
  3、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
  4、倒卖档案牟利的行为;
  5、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对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作者:邵阳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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