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邵阳市档案馆网站。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邵阳市档案学会,英文译名:The Archives Institute of Shaoyang 缩写:AISY。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依法由全市档案工作者和档案工作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邵阳档案事业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挂靠邵阳市档案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邵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湖南省档案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邵阳市档案局(宝庆中路437号市委大院)。邮政编码:422000 联系电话:532276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开展档案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交流、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评选、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档案工作者以及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二)宣传、普及档案基础知识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促进依法治档;
(三)对本会会员和档案工作者进行档案业务技术培训和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和档案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四)接受省、市档案局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档案专题调研、档案科技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开发、推广档案先进技术,向社会提供档案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积极参加省档案学会和市社科联组织的学术成果交流,推荐优秀论文和科研成果,发展同国内外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档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六)协同市档案局办好《邵阳市档案信息网》,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档案专业资料以及论文集;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专职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或兼职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
(2)具有档案专业管理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其它相应专业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3)热心档案事业,并积极支持档案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4)凡本市的中国档案学会和省档案学会会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各县、市、区档案学会(档案局馆),各专业档案馆,市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省驻邵各单位档案室均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
2、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3、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4、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建立个人会员档案。
(二)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交纳当年团体会费;
4、由理事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5、有权向本会申报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奖;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2、取得本会服务的优惠权;
3、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的优先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按规定缴纳团体会费。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县(市、区)档案局等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协助档案部门开展档案工作;
(四)对发展档案事业积极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指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需要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大会决议要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的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组织评选、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和处理其它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领导学会秘书处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本会正、副理事长,如有需要,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其中挂靠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会领导职务的不超过2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4日邵阳市档案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邵阳市档案馆版权所有 COPY RIGHT©2004-2020 备案号:湘ICP备2022019033号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318号 邮编:422001 电话:0739-2111006
建议使用IE 6.0,1024*768以上分辨率,32位增强色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