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档法字[2007]1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
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城建档案馆,本局各科室:
现将《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邵阳市档案局
2007年3月16日
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确保全市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档案行政机关均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两级档案行政机关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中,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确定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目的在于建立以依法行政、依法治档为目标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机关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档,落实档案执法责任制,为促进档案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章 档案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第六条 档案行政机关在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行使执法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档案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责任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除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监督外,同时还接受上级档案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机关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机构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的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条 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抓好档案执法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确定机关内部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权限和执法工作目标、具体要求等;
(三)负责将执法责任和权力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和人员,并要求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
(四)负责制定档案行政执法考核标准与奖惩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五)负责了解和掌握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上级档案部门报告执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负责领导和指导本市档案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档案部门和社会各界学习、遵守、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四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计划定期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二)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邵阳市档案管理办法》;
(三)参与地方性档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研究、审核和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五)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违反《档案法》的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承担上级档案行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七)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
(八)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单位,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法制培训,提高法制素质,熟悉和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二)宣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和检查;
(四)协助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并建议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对其进行整改和处罚;
(五)指导档案执法联络员的工作;
(六)接受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为保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全市各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下列配套的工作制度:
(一)档案行政执法立案制度。凡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必须立案查处;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填报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报表,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进行查处;
(二)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应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规定等,并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来信来访,接受社会监督。
(三)档案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四)档案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档案行政机关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档案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制度。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各级档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员应当依法监督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督促其自觉履行执法责任制。
第十六条 对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实施责任制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工作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的规范情况;
(四)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的掌握及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
(五)档案法制宣传的效果;
(六)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对人对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评价及意见等。
第十七条 对下级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责任的考核,每年进行年终考核,执法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按《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应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行政机关负责解释,《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配套六项工作制度》附后。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配套六项工作制度
(一)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立案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规范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是档案行政执法的前提,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凡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报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报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查处。凡未立案的案件不予查处。
三、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报表,由报案人到法规科填写。由法规科核实后提出建议,送分管负责人审批。
四、报案人可以是发案单位人员、业务指导时发现问题的人员,也可以是档案执法人员、档案执法监督人员。
五、如报案人采用电话报案形式的,法规科应及时前往案发现场核实,补填档案行政处罚立案呈报表。采用口头形式报案的,受话人应填写立案呈报表,并注明口头报案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大致年龄、单位或社会人员及案件基本情况。
(二)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法制工作,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湖南省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执法公示,是指全市各级档案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行使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并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机关。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是行政机关;
(二)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
(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四)参加法制培训、考试,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建立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档案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工作,由档案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有关审查登记手续,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执行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执法政务公示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职能范围、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公示以上事项的,被执行人有权拒绝其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对被执行人进行刁难和加重处罚。
第九条 档案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向社会公示管理档案的职能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邵阳市档案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按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询问档案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档案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机关在对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终结后,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罚通知书必须经档案行政机关审查会签。凡未经审查会签,或被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无证当理由不组织听证的,不能做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机关必须规范执法人员的意行,做到礼貌待人,执法公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级档案行政机关追究其违反执法公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六、八条规定无证上岗执法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执法内容规定办理公务的;
(四)违反本制度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出现差错的;
(五)违反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机关执法公示监督检查责任人为法人代表,次要责任人为分管负责人,随时对档案执法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违反公示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邵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三)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为了公正、公平执法,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执法回避制度,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回避:
一、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
二、案件当事人与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案件涉及本人或近亲属的;
四、其他有必须回避的案件。
(四)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弄清案件事实真相,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听证制度。
一、听证是由档案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活动。
二、听证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
三、听证必须公开进行。
四、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当事人要求听证和档案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案件,应进入听证程序听证。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须在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听证由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主持。
七、参加听证人员包括当事人(行为人),调查取证人员,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八、在听证中,当事人与调查取证人员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他人听证,在辩证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九、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由调查取证人员宣读指控书或宣读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
3、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4、当事人答辩;
5、当事人和调查取证人员互相辩论;
6、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应当制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听证完毕后,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十二、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全部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认定、鉴定及辩论,未经听证记录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十三、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进行听证。
(五)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复议制度
为了维护、监督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和档案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申请复议的范围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机关建议所做出的行政处分、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本级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主要是邵阳市所辖各县、市、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机关作出的档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为不服的。
三、本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凡已复议过或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档案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四、申请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2、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申请事项属于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六、受理的复议申请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包括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
4、复议机关的名称;
5、提出复议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七、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
八、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的决定时,应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九、复议时,应有两名以上复议承办人员,其中一名为主办。
十、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时,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十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否则,作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复议工作照常进行。
十二、审理方式,采取书面复议进行审理,案件情况复杂时也可采取当面审理。
十三、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水平,保证秉公办案、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档案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追究档案行政执法过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规范执法文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避免、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使用档案法律法规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作调查笔录的;
(六)丢失或损毁案卷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结案的;
(七)在办案中索贿、受贿的;
(八)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违法和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区分:
(一)档案执法员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违法和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调查、检查档案违法行为超越权限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承办人的意见经审批出现错误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承办人故意隐匿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批准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的正确意见未被审批人采纳而导致错误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承办人员立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领导干部干预立案,导致执法过错的,由领导人承担责任。
(五)丢失或者损毁案卷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结案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六)处罚档案违法行为失当或超越权限的,由承办人和审批人分别承担(若因审批不明或超截止审批权限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过错执法违法情节轻微,主动纠正,危害不大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或批评;
(二)执法违法和过错后果比较严重的,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同时对责任人予以追偿。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档案行政执法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错误的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第九条 本制度由邵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