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我市下发了《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通知》,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进行了部署,对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提出了具体处置意见。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将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属于“撤、并、转”的单位,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档案的处置,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整理与移交工作,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带走、留存、涂改、转移、丢失和销毁档案,凡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在移交过程中造成档案损失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第30号令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凡是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在移交实体档案的同时,还应移交档案电子目录、纸质目录、分类方案、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通知》还对此次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的档案归属和流向提出了具体处置意见。撤销、不再保留的机构,其全部档案由原单位直接向市档案馆移交。原机构已撤销,其职能整体并入其它机构且在其它机构仍加挂原机构牌子或对外继续使用原机构名称的单位,已设立全宗号的单位档案由原单位直接向市档案馆移交。未设立全宗号的单位档案原则上交原主管部门档案室。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合并组建为一个新的机构,其全部档案由原单位或者新组建的单位按原机构全宗直接向市档案馆移交,不得分散。新组建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单位名称另立全宗管理。机构保留,但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单位,原全宗号继续保留,原有档案不得随职能调整而调整,保持档案的完整性。机构保留,但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单位,已设立全宗号的单位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不变;未设立全宗号的单位档案原则上交原主管部门档案室,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后形成的档案按新的主管部门档案室规定移交。新组建的独立机构,自组建之后独立管理好档案,保管到规定期限后再由市档案馆分配档案全宗号,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张富林/文 李春佑/审稿)